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18-04-19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事项下放广州和深圳实施的通知》(粤商务法函〔2017〕74号),参考《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我委起草了《广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将《广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30日(星期一)前将书面意见发联系人邮箱,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附件:

1. 广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商务委  
2018年4月18日

(联系人:李政,联系方式:81098919 18620607600,邮箱:lizheng@gz.gov.cn

 

附件 1

广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按照《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事项下放广州和深圳实施的通知》(粤商务法函〔2017〕74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参考《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的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依法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具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等服务功能,车辆入场查验、交易、车管业务功能区划分清晰。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在广州市依法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的交易市场场所地址一致,经营范围有“市场经营管理”或“市场经营服务”事项。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

(一)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车辆展销区不少于5000平方米,交易服务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设有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并设置公示公告牌;

(三)设有车辆检验、鉴定评估、开具交易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

(四)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

(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有规范的市场管理规则、明确的交易服务程序。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开。

第八条  企业申请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或变更,取得营业执照后,将申请材料送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初核。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所在场地进行核查。初核合格后,区商务部门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申请表》加注意见并盖章,并将企业申报材料送市商务委。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复核。市商务委根据区上报情况,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四)公示。对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条件的,市商务委将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在广州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委出具备案文件,并抄送省商务厅,同时抄送市公安、市国税及企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在“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qcscjss.mofcom.gov.cn)完成企业注册,并打印提交企业注册页;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市场所在地场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企业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须重新提交以上资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存在下列情况的,市商务委可以撤销其备案资格:

(一)  市场场地、硬件条件发生变化,且未能达到备案标准的;

(二)  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二手车业务,备案场地挪作其他用途的;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  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开展业务的;

(五)  企业自愿申请取消备案的;

(六)  未按时将二手车交易数据上报商务部汽车流通管理系统的;

(七)  其他影响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经营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商务委负责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申请的初核工作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申请表

附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企业经营范围

 

市场场地面积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手机)

 

传真

 

邮箱

 

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单位将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企业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