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委:征集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

时间: 2018-12-05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2月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委编制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15日,联系方式如下:

  1.电子邮件发送至:yangdl@sztb.gov.cn;

  2.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综治处杨先生收,邮政编码:518040。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材料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2月5日


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材料: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材


一、政策的修订背景是怎么样的?


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2015年1月21日,市交通运输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5〕1号),有效期为3年,于2018年1月21日到期。2018年1月18日,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重新发布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1号,有效期1年),在2015年版本(深交规〔2015〕1号)基础上,融入了调控实施以来发布与调控有关且正在实施的政策要求,没有增加新的要求,没有改变以前的规定。现行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1月21日有效期满。为保障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截至2018年10月底,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累计配置各类指标约121.2万个,其中增量指标40.54万个、更新指标74.4万个、其他指标6.26万个。


增量调控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17年底,抑制了约66万辆本地小汽车,限外政策也有效控制了外地车使用,对延缓交通拥堵恶化起到积极作用,为交通拥堵治理争取时间。期间,深圳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开展交通拥堵治理和“公交都市”创建系列工作,有效缓解了我市交通拥堵状况。


同时,对新能源指标取消总量限制,大力推动了车辆节能减排工作,新能源车逐步被市民所接受。新能源车方面,截至2018年10月底累计发放新能源车指标共约19.7万个,已使用14.39万个,有力促进了国家新能源战略发展。


二、政策的修订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三、政策的修订思路及原则是什么?


本次修订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立足深圳发展实际,按照“总体不变、局部优化”的原则,对部分章节条款进行调整、优化、完善。《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分为八章七十六条,保持了现行《实施细则》的政策思路,没有做出重大的政策调整,仅结合调控以来出现的操作性问题以及市民的实际需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完善。


四、指标分类方面有哪些变化?


修改后细则明确小汽车指标使用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动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明确了每种指标的使用范围。其中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小汽车指标按获取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细化分类便于指标使用、管理、更新延续。


五、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有无调整?


本次修订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比例及方式与现行的《实施细则》完全保持一致。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六、单位申请增量指标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是为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增加了企业“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的要求。


二是将企业申请指标编码的最低纳税额从3万调整至5万。


三是取消了企业纯电动车指标的“N+1(纯电动)”中的“+1”政策。


四是完善了申请编码计算规则,纳税额已在上一年度计入税款总额用于获取申请编码的,不得在本年度计入税款总额。


七、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有无调整?


本次修订个人申请增量指标与现行的《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申请增量指标的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地在本市;(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车主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个人纯电动车指标“1+1(纯电动)”政策继续实行,保持不变。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但不适用纯电动车指标“1+1(纯电动)”政策。


八、其他指标管理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是新增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在深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规定。


二是为规范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行为,明确了企业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即下级单位应为上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三是修改了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被盗抢后申请其它指标的条件。修改为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可在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规定。


四是取消了本市各级法院拍卖本市登记车辆带指标在我市办理转移登记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其他指标使用类型如何确定的规则。


九、更新指标管理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是增加了单位申请更新指标时的条件,新增了“登记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营状态为正常。其中企业无欠税,纳税状态正常”的要求。


二是新增了“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的规定。


三是新增了“ 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罚没后,做出罚没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罚没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调控主管部门后,该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或者直接销毁后,原车主不得就此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规定。


四是新增了确定更新指标类型的规则,明确了限购前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更新时一律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


十、修改后个人申请新能源汽车指标的需要什么条件 ?


个人新能源指标根据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个人名下只有1辆小汽车时,还可以申请一辆纯电动小汽车指标。


十一、公众如何提出意见建议?


答:《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http://www.sztb.gov.cn/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至12月15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发至:yangdl@sztb.gov.cn;

2.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综治处,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道16号,联系人:杨先生,电话:83168202,邮政编码:51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