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就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征求社会意见

时间: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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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现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给大家,《通知》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与市场情况及时修订。该通知现仍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2017年10月22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广东省汽车电子商务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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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2017年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登记注册的车辆,其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综合补贴额(以下简称地方补贴)相比2016年有所变化。


《通知》明确了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的资金来源,是由省级财政和省以下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同时,《通知》也明确了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所针对的补贴对象、补贴产品以及相应的补贴额度和标准。《通知》强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对象为消费者。在广东省购买新能源汽车并注册、在注册地申报的消费者(含单位和个人)给予新能源汽车购车综合补贴,由经销企业申请地方购车综合补贴;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车辆也可由消费者自行申请地方购车综合补贴。补贴产品为在广东省销售并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额度根据车辆登记时间而定,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车辆,地方补贴为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100%;2017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辆,为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低于4500元/KW(根据车辆燃料电池额定功率计算单车补贴额),地方补贴额不超国家补贴;补贴标准按区域分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为一类地区,江门、肇庆为二类地区,粤东西北各市为三类地区。


消费者如需申请该补贴,还须满足5个条件。一是申请车辆须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广东省内销售并初次登记注册;二是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三是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四是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才可过户给非个人用户;五是申报车辆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型产品全国平均价格的30%。


《通知》还对本次推出的广东省省级补贴政策落实推广应用过程中各主体所须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要求。《通知》要求补贴对象须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厂商还应如实提供在广东省销售车型的车辆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详细销售价格情况、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必要时还须提供合同及发票。同时,还须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补贴申报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此外,《通知》还要求广东各级相关负责单位建立起严格的惩罚机制。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部门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和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如有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存在骗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车辆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但未及时处置等情形,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车型在粤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在粤推广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恶意骗补的企业、个人,将按规定列入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若涉嫌犯罪,则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与市场情况及时修订。该通知现仍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2017年10月22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我会。